為進一步推進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,改善大氣環境質量,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,創建無火點縣,實現全境全域禁燒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等法律規定,現將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全縣轄區范圍均為秸稈禁燒區,實行全面禁燒,凡露天焚燒秸稈均為違法行為。
二、禁止露天焚燒的秸稈種類包括小麥、玉米、花生、地瓜及落葉等。
三、收割機必須安裝秸稈粉碎或者打捆設備方可進行收割作業,收割過程中將秸稈直接粉碎還田或者打捆處理。推廣低茬收割和硬茬播種技術,小麥、玉米收割留茬高度必須低于10厘米。
四、凡違反本公告規定焚燒秸稈的,由縣、鎮兩級督導檢查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停止違法行為。情節嚴重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119條規定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。對未被當場發現的焚燒行為,將根據過火痕跡,實行倒查追訴,給予上述同等處罰。
五、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樹木死亡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、國務院《森林防火條例》、《山東省實施<森林防火條例>辦法》等法律法規規定,由林業部門依法處理。
六、故意焚燒他人農作物秸稈造成財產損失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49條規定,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處500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,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。
七、故意焚燒秸稈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115條,由司法機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過失導致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八、對不聽勸阻故意焚燒秸稈,阻礙秸稈禁燒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50條規定,由公安機關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處500元以下罰款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2016年5月16日